王亚洲律师亲办案例
农民工讨薪纠纷
来源:王亚洲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7
浏览量:3829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3日王某受陈某所雇,在某小区家装项目中负责贴砖工作2017年5月18日,陈某与王某约定,前期先支付了3000元工钱,并承诺待贴砖工作全部完工后再一次性付清余下的7500元。但全部完工后,陈某却以业主工程款未给付为由拒绝向王某支付剩余的7500元工钱。几天后,王某再次电话联系陈某,但陈某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继续拒绝付款后王某多次电话联系陈某,但陈某拒绝接听

【调查与处理】

王某多次从南通来到南京向陈某索要工钱,仍然没有结果于是他来到南京市雨花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救济。在与承办律师沟通过程中,王某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他跟陈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也无法证明与陈某口头约定的工价。另外,据王某反映,之前在建邺法院起诉过陈某,但法院最后因为证据不足让他(其还是他)撤诉。针对王某的现实情况,承办律师一边积极跟当事人沟通,为其解释相关法律知识,阐明法律关系;一边与对方当事人以及房屋所有人沟通,了解案件事实,通过电话录音等方式进行取证。最终,在承办律师的耐心工作下,房屋所有人提供其与陈某的房屋装修合同作为证据,并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证明王某与陈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在案件开庭审理时,承办律师将相关证据提交给法庭,证王某与陈某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劳务关系,明确双方约定的工价。最终法庭依据相关证据进行了判决,要求陈某向王某支付工钱6500元。

【法律分析】

1.劳务合同是农民工同包工头之间就务工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由此在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合同关系。农民工劳务合同适用我国合同法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陈某雇佣王某从事劳务,王某已经按约定履行完相应义务,但陈某却拒绝向王某支付劳务报酬,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所以王某只能寻求公力救济途径

2.在农民工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常常会遇到农民工空手讨薪,即缺乏欠条的情况,本案就是如此。依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原告必须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为此,法官认为农民工空手讨薪如果不能得到对方认可,诉讼主张就缺乏证据支持,只能依此规则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的法官为了避免加重农民工的损失,干脆对此类纠纷直接不予立案。因此,在遭遇劳务合同纠纷,农工需要向法院?证明:原告(农民工)与被告(用工方)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的报酬计算方式。这提供劳务一方应该提前固定好的证据,也是本案的关键。也就是说农民工朋友在提供劳务之前,需要签订劳务合同。能签定书面合同的,就不要进行口头约定。在签订合同前农民工朋友应当充分了解雇主的基本情况,尽量与用工者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劳务合同载明用工者与务工者的基本信息,另外还要明确用工时间、劳务费的结算方式等关键信息?在工程结束后要及时要求用工者进行工资结算,及时对账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若用工者出具欠条,则欠条上要载明付款人(要不要加用工人身份信息)、收款人、付款期限、逾期支付利息等事项,此外落款处签名务必保证是实际用工者本人签名。

3.农工朋友们平时工作过程中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书、花名册、电话簿、工资单、工资卡、出勤卡、工作牌号或者工作量单,保留好双方之间的已付款明细、劳务合同、欠条等文件,必要时请同事出来作证,尽快寻求正当的公力救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农民工分布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尤其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农民工人数已占从业人员总人数的一半以上,由此可见农民工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近年来农民工讨薪的问题然十分严重,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司发通[2004]159号《司法部建设部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要求,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审查,要简化程序, 快速办理。遇特殊情况,法律援助机构可暂不进行经济困难条件审查。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出台后,司法行政部门进一步明确,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对农民工的经济困难条件免予审查,视为经济困难。从而彻底打通农民工维权的绿色通道。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将农民工定义为“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户籍在农村的劳动者”,并对农民工权益保护进行了规范为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据。着力解决农民工问题,彰显了党和政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是一项惠及亿万农民工的民心工程。做好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有效解决农民工打官司难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应当成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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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亚洲
  • 执业律所:
    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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