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汪某某于2016年5月23日办理离婚。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汪小某由其父汪某某抚养,其母李某某不承担任何的抚养费。现婚生女汪小某已12周岁(2006年4月22日出生),其表示不想与汪某某在一起生活,想与母亲李某某共同生活。
【调查与处理】
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李某某的委托,起诉汪某某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请求变更婚生女汪小某的抚养权。
代理人通过与婚生女汪小某的接触,了解到其在与被告汪某某共同生活的过程中经常遭受忽视,并且很少得到其父汪某某的陪伴。汪小某把自己的内心想法通过一封信表达出来,强烈表示想跟其母李某某共同生活。
2018年9月20日,李某某与汪某某变更抚养权关系一案在江宁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通过庭前代理人与被告的多次沟通,被告同意了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自2018年9月21日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汪某某婚生女汪小某由李某某负责抚养教育。2、自2018年10月起,被告汪某某每月支付原告李某某抚养汪小某的抚养费650元,均于每月20日前付清,至汪小某18周岁止。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上述意见第十六条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该案中婚生女汪小某已12周岁,其抚养权的归属应该考虑到其个人主观意愿。
【典型意义】
在离婚案件当事人低龄化的趋势下,夫妻双方离婚时子女年龄普遍都比较小。近年来,抚养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其中以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的上升幅度最大。
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规定在《婚姻法》的36条和37条。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基本条件、双方父母基本条件、孩子生活环境、孩子的意见。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具有独立的是非判断能力,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具有基本的了解。不可避免的父母婚姻破裂对其造成的伤害是令人难以想象的,而尊重其对自身抚养权的抉择不失为是一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