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7月,苗女士在乔记美容美发店处进行美容美发服务时,经店员推销,先后共花费33000元充值办卡。2018年11月,苗女士被单位派至国外工作,无法继续消费,苗女士便到乔记美容美发店协商退还卡内余额14000元,美发店明确表示拒绝退费。
【调查与处理】
2019年1月25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2019年2月21日,雨花法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组织庭后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乔记美容美发店向苗女士退还12000元。
【法律分析】
一、本案属于“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纠纷,苗女士和乔记美容美发店之间并没有订立书面的《服务合同》。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消费者在与商家的服务合同关系中,本身出于弱势地位,且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内容、价款退还等内容,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在本案中虽然苗女士因自身原因单方解除服务合同,但依然应作出有利于苗女士的解释,即乔记美容美发店应该退还苗女士合同剩余价款。
二、本案中,乔记美容美发店还有另外一个违法的地方,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的,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中,个体工商户需要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单张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乔记美容美发店属于个体工商户,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其发行的预付卡单张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而其向苗女士发行的预付卡却高达三万元。苗女士可向相关行政部门反应,请求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典型意义】
“预付式消费”因可以快速回笼资金、稳定客户群等优势,极受商场、餐饮、美容美发、健身等行业青睐。如果选择商家得当,消费者也可享受较大优惠。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很多消费者缺乏法律意识,不订立或者订立并不完善的合同,一旦纠纷发生时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者往往无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通过本案,订立详尽的书面合同,无论是对于消费者还是商家,都是一种保护措施。同时,在纠纷发生时,消费者要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